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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在台最多能工作幾年?12年、14年與永久居留

產業類與社福類移工在台累計工作上限為12年,家庭看護工符合評點可延長到14年;轉任外國技術人力後則沒有總年限。本文也說明工作年資和申請永久居留之間的關係。

更新 2026/10/05閱讀約 3 分鐘

外勞在台最多能工作幾年?12年、14年與永久居留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從事產業類與社福類工作的移工,在台累計工作期間不得超過12年;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評點達標準者,可延長至14年。若轉任「外國技術人力」(原中階技術人力),則沒有累計年限,每次聘僱許可最長3年、期滿可申請展延。

重點整理:一般移工累計上限12年,家庭看護工評點滿60點可延長到14年。
外國技術人力沒有總年限,居留年資可銜接永久居留。
以一般移工身分居留的期間,不計入申請永久居留所需的5年。

12年怎麼算

  • 每次聘僱許可最長3年。期滿可在台續聘或轉換雇主,不必先出境。
  • 12年計算的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工作期間」累計,不同雇主、不同時期的工作期間會合併計算;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受聘僱期間也合併計算。
  • 移工在聘僱許可期間可以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

家庭看護工延長到14年的條件

  1. 移工在台工作期間累計已滿12年,或將於1年內屆滿12年。
  2. 依審查標準附表四的評點表計算,累計點數滿60點,評點內容與專業訓練、自力學習的特殊表現有關。
  3. 由雇主申請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並檢附評點表與證明文件;申請聘僱許可時一併附上「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

轉任外國技術人力:沒有總年限

連續工作6年以上,或在同一雇主處累計工作6年以上的移工,若雇主提供符合門檻的薪資,並符合技術條件,可轉任外國技術人力。外國技術人力的聘僱許可每次最長3年,雇主在期滿前4個月內申請展延即可,沒有在台總工作年限。

若外國技術人力之後改回一般移工身分,擔任外國技術人力的期間不計入,但一般移工身分的工作期間合計仍不得超過12年。

和永久居留的關係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外國人在台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可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1. 18歲以上。
  2.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刑事案件紀錄。
  3. 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4.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關鍵在於:以產業類、社福類移工身分居留的期間,不計入這5年。所以一般移工即使工作滿12年,也不能用這段期間申請永久居留;轉任外國技術人力後的居留期間才可計入。勞動部也說明,外國技術人力工作滿5年以上並符合其他要件,可向移民署申請。

「相當之財產或技能」依移民署說明,可擇一證明:

條件說明
收入最近1年在國內平均每月收入,超過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的2倍
財產國內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超過新臺幣500萬元
技能政府核發相當於高等以上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乙級技能檢定證明

申請永久居留,應在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2年內提出。取得永久居留後,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可自行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不受一般移工工作類別與年限限制,雇主也免繳就業安定費。

常見問題

外籍看護做滿12年就一定要回國嗎?

若評點未達60點,也沒有轉任外國技術人力,累計滿12年後就不能再以一般移工身分在台工作。符合評點者可延長至14年;在台工作滿6年並符合條件者,也可考慮轉任家庭看護技術工作。

兩段聘僱之間回國的時間算在12年裡嗎?

12年累計的是在台受聘僱工作的期間,兩段聘僱之間離境、沒有受聘的時間不會算入。實際累計年資以勞動部的許可紀錄為準,可洽勞動部或委任的仲介協助查詢。

外國技術人力做滿5年就能拿永久居留嗎?

年資只是條件之一,還要每年居住183日以上、無不良素行,並證明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最後由移民署審核。實際資格可請合法仲介協助評估。

本文依政府公開資料整理,法規與金額可能隨公告調整,實際申請以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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