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80 歲以上不用巴氏量表
台灣進入超高齡社會,勞動部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放寬外籍家庭看護申請條件:
✔ 年滿 80 歲以上
不用評估、不用算分數,不論有沒有失能,憑身分證就能申請外籍看護。
✔ 70~79 歲,癌症第二期以上
不用巴氏量表,有醫師診斷證明就能申請。
| 被看護者年齡 | 舊制(114 年 8 月前) | 新制(114 年 8 月 1 日起) |
|---|---|---|
| 未滿 80 歲 | 指定醫院評估有全日照護需要 | 同左;70~79 歲癌症二期以上免評估 |
| 80~84 歲 | 評估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 免評估,憑身分證申請 |
| 85 歲以上 | 評估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 免評估,憑身分證申請 |
同日起也實施「輕重分流」,重症案件優先處理。另外,不分年齡的癌症第四期、全癱、24 小時使用呼吸器,以及一年內曾由家庭看護移工照顧過的被看護者,也可以免評估。
其他申請資格(符合一項即可)
指定醫院專業評估
到公告的指定醫院評估,醫療團隊認定符合: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或經診斷完全依賴(巴氏量表 0 分)且 6 個月內無法改善,可申請 2 名看護。
特定身心障礙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屬公告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項目,免巴氏量表。
長照服務使用者
長照需要等級 2 級以上,持續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達 6 個月以上,免巴氏量表。
失智症
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且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 分以上,免巴氏量表。
應備文件
- 申請人(雇主)與被看護者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被看護者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長照服務 6 個月收據(依申請資格)
雇主與被看護者須有下列關係之一:
- 配偶
- 直系血親
- 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的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的配偶
- 祖父母與孫子女的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的配偶
雇主每月平均支出
23,484 元雇主每月基本負擔(週日休假)
約 26,150 元週日 4 天都加班
約 26,820 元週日 5 天都加班
| 項目 | 每月金額 | 說明 |
|---|---|---|
| 薪資 | 20,000 元 | 外籍家庭看護/幫傭現行薪資 |
| 健保費(雇主負擔) | 1,428 元 | 依健保投保金額計算 |
| 職災保險 | 約 56 元 | 依費率計算 |
| 就業安定費 | 2,000 元 | 家庭看護工 |
| 週日加班費 | 每天約 667 元 | 薪資 ÷ 30,週日無法休假時給付 |
週日都沒休假時,一個月 4 個週日約多 2,667 元、5 個週日約多 3,333 元。休假與加班依雙方約定及勞動部規定辦理。
各國辦事處文件驗證費
| 國籍 | 菲律賓 | 印尼 | 越南 | 泰國 |
|---|---|---|---|---|
| 驗證費 | 2,870 元 | 860 元 | 1,000 元 | 免費 |
驗證費依各國駐台辦事處公告調整,申請時以當時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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