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機構可以申請?
社福養護機構
收容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的長期照顧、養護、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每 3 床聘 1 人。
護理之家與醫院
護理之家、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的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每 5 床聘 1 人。
住宿式長照機構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的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每 5 床聘 1 人。
外籍看護工人數上限:醫院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其他機構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加護理人員的合計人數。本國看護工人數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的勞保人數計算。
應備文件
| 養護(社福)機構 | 護理之家(醫院) |
|---|---|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
|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
| 本國看護工名冊 | 本國看護工名冊 |
| 本國看護工勞保卡影本 |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學歷證明 |
雇主每月平均支出
29,500 元每月最低工資(115 年起)
3,803 元雇主負擔勞保+健保
2,000 元就業安定費
35,303 元雇主每月基本負擔
工時與加班費(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機構看護工多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約定並經核備的每月正常工時超過 174 小時,最低工資要按時數比例增加:
| 核備的每月正常工時 | 最低工資基準 |
|---|---|
| 174 小時 | 29,500 元 |
| 220 小時 | 29,500 + 123 ×(220-174)= 35,158 元 |
| 240 小時 | 29,500 + 123 ×(240-174)= 37,618 元 |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工資總額 ÷【240 +(核備每月正常工時-174)】
- 延長工時前 2 小時加給 1/3(× 1.34),再延長 2 小時加給 2/3(× 1.67)
-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經同意出勤,工資加倍發給
123 元是 29,500 ÷ 30 ÷ 8 的平日每小時工資。實際排班與核備工時,請依勞動部規定與主管機關核備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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