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失智症家人申請外籍看護,最常見的兩條路是:持有失智症類別的身心障礙證明(輕度以上),或由神經科、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載明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 分以上;兩者都不必再做巴氏量表。其中 CDR 2 分以上屬「重症」,可以優先處理。
CDR 2 分以上、或失智症身障證明中度以上,列為重症,長照中心推介原則 1 日內完成。
診斷證明效期 1 年,申請時要在有效期間內。
CDR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是什麼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是醫師評估失智嚴重程度的量表,會透過與長輩及主要照顧者會談,了解記憶、定向感、判斷與解決問題、社區事務、居家生活與嗜好、個人照料等狀況後綜合給分,分數越高代表失智程度越嚴重。勞動部在說明多元認定時,把「CDR 1 分以上」稱為失智症輕度以上。
和巴氏量表不同,CDR 看的是認知與生活功能的退化,因此身體還能走動、但已需要有人看顧的失智長輩,也可能符合申請資格。要注意的是,公告條件限定由神經科或精神科的「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其他科別開立的證明不符合這條路徑。
失智長輩申請外籍看護的方式
| 方式 | 條件 | 分流 |
|---|---|---|
| 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 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載明或檢附 CDR 1 分以上,不限年齡 | CDR 2 分以上為重症;1 分為一般 |
| 身心障礙證明 | 失智症類別達輕度以上 | 中度以上為重症;輕度為一般 |
| 其他資格路徑 | 例如醫療團隊評估、使用長照服務滿 6 個月、80 歲以上憑身分證明 | 依各資格分類 |
CDR 路徑在 2023 年 10 月 13 日放寬為只需 1 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2025 年 8 月 1 日起改列為勞動部公告的病症或病況之一,並依 CDR 分數分成重症與一般。
申請前要注意
- 診斷證明須載明或檢附 CDR 分數;未達 1 分者不適用這條路徑,可視失能情況改走其他資格。
- 診斷證明自開立日起 1 年內有效。
- 取得證明後,仍要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未成功才申請招募許可。
- 經評估屬失智但尚未失能的長輩,也可使用失智共同照護中心與失智據點服務。
照顧失智長輩,選工多問幾句
失智照顧常遇到重複詢問、遊走、日夜顛倒或情緒起伏,面試時可以請移工說明過去遇到這些情況怎麼處理。移工到職後,家庭也可以申請長照的「專業服務」,由專業人員到家指導移工照顧技巧;勞動部另提供外籍看護補充訓練數位學習課程。
常見問題
失智症診斷證明一定要到巴氏量表的指定醫院開嗎?
公告的條件是由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並載明或檢附 CDR 分數,條文沒有限定要在巴氏量表評估的指定醫療機構名單內。建議就診前先向醫院確認能否開立含 CDR 分數的證明。
CDR 1 分和 2 分有什麼差別?
兩者都符合申請資格,差別在處理順序:CDR 2 分以上屬重症,推介、審查與引進都會優先處理;1 分屬一般案件,依案量依序辦理。
已有失智症身障證明,還要另外做 CDR 嗎?
不用。失智症類別的身心障礙證明達輕度以上,本身就符合特定身心障礙資格,可以直接使用;沒有身障證明的長輩,再請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 CDR 即可。分流上,身障證明中度以上或 CDR 2 分以上都屬重症。
- 勞動部公告 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021A號:第18條第1項第4款病症或病況
- 勞動部公告 勞動發管字第1140511810A號:被看護者失能及依賴照護需要程度(輕重分流)
- 審查標準第 18 條附表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勞動部新聞稿:簡化家庭看護移工申請並擴大免評(2023-10-13)
-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勞動力發展署:家庭看護雇主申請聘僱移工作業流程圖(1150101)
- 衛生福利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請假返鄉可申請長照照顧服務
- 衛生福利部:鼓勵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使用長照服務(2024-06-16)
- 全國法規資料庫: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文依政府公開資料整理,法規與金額可能隨公告調整,實際申請以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