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籍家庭看護(看護外勞)只能在許可的家庭裡,照顧聘僱許可上的被看護者,工作內容是被看護者的日常生活照顧及相關事務;雇主不能指派他到店裡幫忙、改照顧其他家人,或送到別處工作。違反者最高可罰 15 萬元,以自己名義聘僱移工替他人工作,更可罰到 75 萬元,並可能被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
指派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限期未改善將廢止許可。
以本人名義聘僱移工為他人工作,處 15 萬至 75 萬元罰鍰,5 年內再犯可處刑罰。
可以做哪些工作
審查標準第 4 條把家庭看護工作定義為「在家庭,從事被看護者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勞動部也說明,外籍家庭看護工只能從事照顧工作,以及與被看護者相關的生活照料清潔工作。
舉例來說,以下屬於照顧被看護者的範圍:
- 協助被看護者進食、盥洗、如廁、洗澡與更衣
- 翻身、移位、陪同散步、復健與就醫
- 整理被看護者的房間、床鋪與衣物
- 準備被看護者的餐點
不能做哪些事、罰多少
| 情況 | 違反條文 | 罰則 |
|---|---|---|
| 指派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例如到雇主經營的店面、工廠幫忙 |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 |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經限期改善未改善,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 |
| 未經許可讓移工到其他地點工作 | 第 57 條第 4 款 |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經限期改善未改善,廢止許可 |
| 以本人名義聘僱移工,實際讓他替別人工作 | 第 57 條第 2 款 | 15 萬至 75 萬元罰鍰並廢止許可;5 年內再違反,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 |
違反第 57 條第 3、4 款時,勞動部還可以限期要求雇主安排被看護者重新做專業評估;若被看護者已不符合資格,將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違法情事也可能讓之後 2 年內的申請不予許可。
移工本身若為申請許可以外的雇主工作,或未經雇主指派自行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則會被廢止聘僱許可。許可一旦被廢止,移工就要轉換雇主或出國,家中照顧也會跟著中斷,代價往往比罰鍰更大。
常見的灰色地帶
- 順手幫全家做家事:與被看護者相關的清潔沒有問題;若主要工作變成全家的家務,可能被認定為許可以外的工作。
- 長輩到其他子女家輪流住:被看護者長期改住其他地址,應先向勞動部申請變更工作場所,審查費每件 100 元。
- 改照顧另一位家人:另一位家人也要符合被看護者資格,並向勞動部申請變更被看護者,不能自行換人。
常見問題
同住的另一位長輩,可以請移工順便照顧嗎?
移工的工作對象是聘僱許可上的被看護者,原則上同一位被看護者聘 1 人。另一位長輩若也需要照顧,應確認他是否符合資格,再依規定另行申請,不能直接加派給現有的移工。
被看護者過世後,移工可以留下來幫忙家事嗎?
不行。被看護者死亡屬於移工可以轉換雇主的事由,雇主應依規定辦理轉換雇主或安排出國,不能讓移工繼續為家中其他人工作,否則可能構成許可以外工作或為他人工作。
移工自己在外面兼差,雇主會受罰嗎?
移工未經許可為其他雇主工作,會被廢止聘僱許可並應出國。雇主若發現移工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應在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本文依政府公開資料整理,法規與金額可能隨公告調整,實際申請以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