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造業可以申請移工,但不是每家營造廠都能請,要看承攬的工程或公司條件符合哪一種管道。依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常態管道有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一般營造業三條,另有災後復原專案與資深移工轉任外國技術人力的留用管道。
重點整理:營造移工只能「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公共工程看契約金額與工期;一般營造業看營造業等級、近三年業績、本國勞工人數與在建工程。
一般營造業名額採總量管控,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認定資格、分配名額,額滿就停止受理。
公共工程看契約金額與工期;一般營造業看營造業等級、近三年業績、本國勞工人數與在建工程。
一般營造業名額採總量管控,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認定資格、分配名額,額滿就停止受理。
五種管道比較
| 管道 | 誰可以申請 | 主要門檻 | 名額怎麼算 |
|---|---|---|---|
| 公共工程 | 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發包工程的得標廠商(符合條件時可由分包廠商申請) | 契約 1 億元以上且工期 1 年 6 個月以上;5,000 萬元以上工程可累計同雇主其他公共工程 | 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原則 20% |
|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 | 與民間機構訂約的承建廠商 | 個別契約 2 億元以上且工期 1 年 6 個月以上,限公用事業、促參、私立學校醫院社福機構或社會住宅、製造業重大投資廠房 | 同上,原則 20% |
| 一般營造業 | 依營造業法登記的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 | 近三年平均承攬達一定規模、有在建工程、本國勞工 10 人以上(土木包工業 5 人) | 本國勞保平均人數 30%,加繳就業安定費最高 40% |
| 災後復原專案 | 實際投入指定災區復原重建的營造業者 | 持地方政府救災證明或機關感謝狀 | 不超過聘僱本國勞工數 40% |
| 外國技術人力 | 留用在台工作滿 6 年等條件的資深移工 | 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另有計算規定 |
公共工程與民間重大經建工程
- 同一公共工程由得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擇一申請,以一家為限,勞動部核發許可後不得變更。
- 公營事業發包的工程,可由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
- 移工聘僱期間配合工期;工期延長可申請延長聘僱,但聘僱許可加延長合計不得超過 3 年。
-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的金額與工期,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一般營造業
勞動部 2023 年 6 月修正審查標準,新增一般營造業管道,同年 8 月 1 日起受理,首波 8,000 名,並視申請情形增加至 1.5 萬名。資格認定與名額分配由國土署負責,拿到認定函後再向勞動部申請招募。受理情形與核配數字可查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
移工本身的條件
從事營造工作的移工須年滿 16 歲,在台從事移工工作累計不得超過 12 年。雇主若有非法僱用外國人、所聘移工行蹤不明達一定比率等紀錄,也可能被不予許可。
先判斷適合哪條管道
- 手上有政府或公營事業發包、契約 1 億元以上(或 5,000 萬元以上可累計)且工期 1 年 6 個月以上的工程:先評估公共工程管道,名額跟著工程走。
- 承建民間公用事業、促參、私立學校醫院、社會住宅或製造業重大投資廠房,契約 2 億元以上:評估民間重大經建工程。
- 以民間中小型工程為主,但業績與本國勞工人數達標:評估一般營造業,移工不綁單一工程,可依規定在自家工程間調派。
- 曾實際投入指定災區復原重建並取得證明:可另外評估災區專案。
- 現有移工表現穩定、在台年資已滿:可評估轉任外國技術人力留用。
常見問題
只接民間小型工程的營造廠能申請嗎?
可以考慮一般營造業管道,前提是依營造業法完成登記、近三年平均承攬金額達到所屬等級門檻、申請時有在建工程,且本國勞工人數達標。名額有總量限制,額滿時國土署會暫停受理。
公共工程移工可以在不同工地之間調派嗎?
有條件可以。依勞動部 2025 年 8 月 1 日修正的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同一雇主的公共工程之間可免經許可調派,但有人數上限;調到同一雇主的一般民間工程則不行。
實際資格可請合法仲介協助評估。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申請移工:營造工作
- 勞動部新聞:農業及營造業聘僱移工申請法規修正發布6月17日生效(2023-06-15)
- 內政部新聞:營造業缺工 首波8千名移工 8月開放業者申請(2023-07-01)
- 內政部新聞:專案新增助丹娜絲風災復原營造業者 開放聘營造業移工(2025-11-20)
- 勞動部新聞:跨國勞動力精進方案115年元旦上路(2025-12-31)
-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營造業申請引進移工專區
本文依政府公開資料整理,法規與金額可能隨公告調整,實際申請以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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