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造業移工能請幾位,要先看走哪一種管道:公共工程與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是用「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依工程金額與工期計算;一般營造業則用本國勞工勞保平均人數乘以 30%,加繳就業安定費最高到 40%。以下用兩個虛構例子實際算一次。
一般營造業=本國勞保平均人數×30%(最高 40%),再扣掉已取得招募許可與已聘僱的移工數。
一般營造業計算結果有小數時,國土署採無條件捨去。
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的公式
依審查標準附表九:
核配上限總人數=〔工程總金額×工程建設經費比率 85%×人力費率 25%〕÷〔平均工資每日 1,700 元×工期(日曆天)〕×核配比率
- 工程總金額以營造工程契約為準,不含土地徵收、機器設備購買等非營造費用。
- 契約工期若以工作天計,要乘以 1.25 換算為日曆天。
- 核配比率原則 20%。依分級指標(計畫別 30%、特殊性 40%、規模 30%)總分達 80 分以上者,比率為總分×0.4%,例如 90 分為 36%;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可報行政院核定提高。
試算一:公共工程(舉例)
一件契約 3 億元、工期 900 日曆天的公共工程,分級總分未達 80 分:
- 3 億×85%×25%=6,375 萬元
- 1,700 元×900 天=153 萬元
- 6,375 萬÷153 萬≈41.7 人(工程人力需求)
- 41.7×20%≈8.3 人,核配上限約 8 人
另外,同一工程的移工連同外國技術人力等合計,不得超過人力需求模式人數的 50%(行政院核定者除外)。計算已聘人數時,要一併算入已申請、已取得招募許可及已聘僱的人數,以及申請前 2 年內因可歸責雇主被廢止的人數。
分級指標試算(舉例)
某行政院核定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計畫別 A 級 100 分),屬高架橋樑型交通運輸工程(特殊性 A 級 100 分),位於都市計畫區、單一標案契約 25 億元(規模 C 級 50 分):
- 總分=100×30%+100×40%+50×30%=85 分
- 核配比率=85×0.4%=34%
分級指標、工程金額與工期,須經工程主辦機關及其上級機關認定。
一般營造業的算法
依審查標準附表九之二:可申請人數=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本國勞工勞保平均人數×30%-(已取得招募許可及已聘僱移工數+申請前 2 年內因可歸責雇主被廢止的人數)。
想提高比率,可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每人每月多繳 3,000 元提高至 5%,多繳 5,000 元提高超過 5% 至 10%,合計最高 40%,且不得超過國土署核定人數。引進後不能再變更額外繳費的級距。
試算二:丙等綜合營造業(舉例)
一家丙等綜合營造業,前一年本國勞工勞保平均 27.6 人(捨去為 27 人),目前沒有移工:
| 方案 | 計算 | 可申請人數 |
|---|---|---|
| 基本 30% | 27×30%=8.1 | 8 人 |
| 提高 5%(35%) | 27×35%=9.45 | 9 人 |
| 提高 10%(40%) | 27×40%=10.8 | 10 人 |
工期延長或驗收期間
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延長工期時,應在原聘僱許可屆滿前 14 日至 120 日內申請延長聘僱,人數以原工期加延長工期重新計算,不得超過原核發人數。公共工程進入驗收仍需人力者,延長人數不得超過該工程曾聘僱人數的 50%。兩者聘僱許可加延長期間都不能超過 3 年。
常見問題
已有公共工程移工,會影響一般營造業的名額嗎?
國土署表示不會,兩者分開計算;一般營造業的移工總人數也不列計依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申請的人數。
提高比率後,就業安定費怎麼繳?
選擇提高比率者,就業安定費改按較高級距繳納(每人每月 6,500 元或 8,500 元),引進後不得變更級距,實際計費人數以勞動部繳款通知為準。
實際資格可請合法仲介協助評估。
本文依政府公開資料整理,法規與金額可能隨公告調整,實際申請以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