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廠要申請移工(俗稱外勞),必須是有工廠登記、且最主要產品屬勞動部公告「特定製程」(俗稱3K)行業的製造業者,並先取得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的特定製程認定。接著還要完成國內招募本國勞工、取得地方政府開立的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才能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
核配比率依行業分A+、A、B、C、D五級,從35%到10%。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負責認定是否屬特定製程;勞動部負責核配名額與核發許可。
什麼是製造業的「特定製程」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24條,雇主的工廠須屬異常溫度、粉塵、有毒氣體、有機溶劑、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或其他特定製程,且「最主要產品」的行業符合附表五,才可以申請製造工作移工。附表五目前列出36類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涵蓋食品加工、紡織染整、金屬加工、塑膠、橡膠、電子零組件等。
移工的工作內容限於「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審查標準第5條)。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例如專責操作堆高機,屬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禁止的行為。
雇主要具備的條件
| 條件 | 說明 | 主管機關 |
|---|---|---|
| 工廠登記 | 須有工廠登記證明;特定工廠登記另有試辦管道 | 縣市政府 |
| 特定製程認定 | 依最主要產品認定行業別與級別 |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自由貿易港區由管理機關認定) |
| 國內招募 | 先以合理勞動條件招募本國勞工,招募不足才可申請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 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 | 勞退、勞保及職災保險費、罰鍰、勞資會議等已依規定辦理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 招募與聘僱許可 | 核配人數、核發許可 | 勞動部 |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2條,地方政府證明須涵蓋8個事項: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退、已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已繳勞保及職災保險費、已繳違反勞工法令罰鍰、已舉辦勞資會議、預定工作場所無罷工或勞資爭議、無業務緊縮或歇業跡象、未因聘僱移工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其中後三項以申請日前2年內發生者為限。
會被拒絕的常見情形
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雇主在申請日前2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勞動部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
- 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或自行前往求職的本國勞工。
- 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或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 因聘僱移工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
- 曾非法扣留或侵占移工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 申請時提供不實資料,或刊登不實求才廣告。
此外,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申請日前2年內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勞動部所定比例者,勞動部得不予許可。
移工本身的資格
審查標準第7條規定,從事製造工作的移工須年滿16歲、持有行為良好證明、健康檢查合格,且不曾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未經許可工作)或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等紀錄。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移工在台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2年。
人數上限的基本概念
能請幾位,取決於工廠的勞保投保人數與3K級別。審查標準附表六訂有A+級35%、A級25%、B級20%、C級15%、D級10%的核配比率;加上附加就業安定費(Extra)、國內承接等機制,合計最高40%;2026年1月1日起再加上「加薪本勞增額」,藍領移工總上限可到45%。另依審查標準第9條,製造業所聘的移工、外國技術人力與外國專業人員合計,不得超過員工平均人數的50%。
常見問題
沒有3K製程的一般工廠可以申請移工嗎?
原則上不行。審查標準第24條第2項保留例外:符合特定製程、但行業不在附表五者,可由勞動部會商經濟部專案核定,並非一般申請管道。
特定製程認定的證明可以用多久?
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說明,特定製程行業別證明文件效期為6年,可在屆滿前6個月重新申請。若主要產品改變導致行業別變更,須辦妥工廠變更登記後重新申請認定。
有工廠登記就一定能請到移工嗎?
不一定。還要通過國內招募、地方政府證明與勞動部審查,名額也受級別與勞保人數限制。實際資格可請合法仲介協助評估。
本文依政府公開資料整理,法規與金額可能隨公告調整,實際申請以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