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時工廠登記是2010年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後,讓2008年3月14日前既有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補辦的過渡登記,須在2020年6月2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否則失效。特定工廠登記則是2019年修法、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新制,適用2016年5月19日前既有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有效期限到2040年3月19日。
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的期限是2022年3月19日,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的期限是2023年3月19日。
已納管者須在2030年3月19日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否則工廠改善計畫的核定失效。
兩種登記的比較
| 項目 | 臨時工廠登記 | 特定工廠登記 |
|---|---|---|
| 法源 |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 |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第28條之6 |
| 適用對象 | 2008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保規定的未登記工廠 | 2016年5月19日前既有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或曾補辦臨時登記的工廠 |
| 申請期限 | 2015年6月2日前補辦 | 納管與臨時登記轉特登,均為2022年3月19日前 |
| 效期 | 須於2020年6月2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物合法使用證明,屆期未取得即失效 | 至2040年3月19日 |
| 費用 | 登記回饋金 | 納管期間年繳納管輔導金;登記後年繳營運管理金 |
| 現況 | 不再受理,未取得合法證明者已失效 | 已納管者持續改善、申請登記中 |
特定工廠登記的時間表
- 2020年3月20日: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施行,2019年修正條文開始運作。
- 2022年3月19日: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的最後期限。
- 2023年3月19日: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的最後期限。
- 改善計畫核定後2年內完成改善;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展延,但不得超過2030年3月19日。
- 2030年3月19日:仍未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失效。
- 2040年3月19日: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間屆滿。
至於2016年5月20日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依第28條之1應即停止供電、供水並拆除,不在輔導範圍內。
營運管理金與經營限制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每年3月19日前要繳營運管理金:廠地面積300平方公尺以內2萬元,每增加100平方公尺加5,000元(不足100平方公尺以100平方公尺計),每年最高10萬元,繳到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為止。自2026年3月20日起計收的部分,縣市政府可因重大經濟變故、天災等情事,報經濟部核定後實施一定期間的優惠調整方案。
特定工廠不得變更事業主體、不得增加廠地與建物面積、不得改為非低污染的產業類別或主要產品(第28條之9)。若要長期經營,可依第28條之10申請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完成後依第28條之11申請一般工廠登記。
和申請移工的關係
| 工廠狀況 | 申請移工的方式 |
|---|---|
| 一般工廠登記 | 向產業發展署申請特定製程認定,依3K五級制申請 |
| 原臨時登記且已聘移工,轉為特定工廠登記 | 依一般製造業作業要點,檢附原臨時登記、特定工廠登記與最近一次聘僱許可函申請 |
| 特定工廠登記(無上述情形) | 依特定工廠試辦管道,在經濟部公告期間申請,總量管制 |
| 未登記工廠 | 無法申請製造工作移工 |
常見問題
臨時工廠登記現在還有效嗎?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未在2020年6月2日前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的臨時工廠登記,自屆滿翌日起失效。原臨時登記工廠可在2022年3月19日前申請轉為特定工廠登記。
特定工廠登記到期後怎麼辦?
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間至2040年3月19日。業者可利用這段期間依第28條之10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完成後申請一般工廠登記,讓工廠完全合法化。
現在還能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嗎?
只有在2022年3月19日前申請納管、2023年3月19日前提出改善計畫並經核定者,可在完成改善後申請,最遲須在2030年3月19日前取得。實際資格可請合法仲介協助評估。
本文依政府公開資料整理,法規與金額可能隨公告調整,實際申請以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