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以「製造工作」申請。製造業移工須有工廠登記(或特定工廠登記),並經認定屬3K特定製程。不過有些行業另有專屬工作類別,例如2025年5月7日起開放的「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資源回收或廢棄物處理業者只要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的登記證或許可證,並經環境部認定,就能申請移工。
資源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可憑環保登記證或許可證申請,核配比率20%,加計Extra最高40%。
未達工廠規模的小型加工業者,可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自願申請工廠登記。
為什麼製造工作一定要工廠登記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申請招募許可須附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等文件;審查標準第24條要求「雇主之工廠」屬特定製程;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的作業要點也把工廠登記證明列為必備文件。至於未登記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
- 2016年5月20日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應即停止供電、供水並拆除(第28條之1)。
- 2016年5月19日前既有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未依規定申請納管或提出改善計畫者,同樣停止供電、供水並拆除。
- 未完成工廠登記擅自製造加工,主管機關應令停工並限期登記,屆期未完成會處罰鍰(第30條)。
因此未登記工廠不只不能請移工,經營本身就有風險。
資源回收與廢棄物處理業的專屬類別
| 項目 | 內容 |
|---|---|
| 工作內容 | 在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從事貯存、分類、拆解、分選、搬運、裝卸、破碎、篩分等體力工作 |
| 雇主資格 | 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或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並經環境部認定 |
| 核配比率 | 員工平均人數的20%(審查標準第56條之6) |
| Extra | 額外繳3,000~9,000元,提高5%~20%,合計最高40%(第56條之7) |
| 就安費 | 每人每月2,000元;Extra名額5,000~11,000元 |
| 定期查核 | 每3個月查核比率,且每月至少聘僱本國勞工1人以上(第56條之8) |
申請順序是先向環境部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再向勞動部申請初次招募許可;經許可後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1年內申請入國引進。依環境部作業要點,環境部受理後30日內審查完畢,必要時可延長30日(以工作日計);資格認定函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6年。
注意:環境部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者如果同時符合製造業特定製程資格(例如有工廠登記的資源化產業),應依製造業的規定申請。
其他常見情形
| 你的狀況 | 可行方向 |
|---|---|
| 小型加工、未達工廠登記規模 |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第3項,可自願申請工廠登記,再申請特定製程認定 |
| 有工廠登記的資源化工廠 | 依製造業3K五級制申請(附表五「資源化產業」,另需再利用許可等環保資格證明) |
| 只有營業登記的回收場 | 須先取得環保主管機關的回收業或處理業登記證,才能申請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 |
| 已納管、尚未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 須先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再依特定工廠試辦管道申請 |
| 屠宰、營造、農業等行業 | 各有專屬工作類別與雇主資格,例如屠宰工作須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屠宰業 |
常見問題
我的工廠還在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可以先請移工嗎?
不行。依特定工廠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須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才能申請資格認定。
資源回收業可以用製造業名義申請嗎?
要看是否有工廠登記並符合附表五「資源化產業」資格。符合製造業特定製程者依製造業規定申請;只有環保登記證或許可證者,申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
回收處理工作的移工可以派到客戶現場清運嗎?
審查標準第5條規定的工作地點是「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派到其他場所可能構成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實際資格可請合法仲介協助評估。
本文依政府公開資料整理,法規與金額可能隨公告調整,實際申請以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