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法。依就業服務法,移工只能為申請許可的雇主、從事許可範圍內的工作,下班或休假日到別的工廠、餐廳、工地打工都不行。收留或僱用這些移工的人,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移工則會被廢止聘僱許可並限期出國,之後也不能再受聘僱來台從事移工工作。
重點整理:非法容留或聘僱他人的移工:罰15萬~75萬元;5年內再違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原雇主指派移工做許可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罰3萬~15萬元,限期未改善會被廢止許可。
移工兼差:罰3萬~15萬元、廢止聘僱許可並即令出國,日後不得再受聘僱。
原雇主指派移工做許可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罰3萬~15萬元,限期未改善會被廢止許可。
移工兼差:罰3萬~15萬元、廢止聘僱許可並即令出國,日後不得再受聘僱。
為什麼兼差違法
依就業服務法:
- 第43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
- 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 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 第57條: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不得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未經許可不得變更移工的工作場所。
- 第73條:移工為申請許可以外的雇主工作,或非依雇主指派自行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廢止其聘僱許可。
所以「只是週末去幫忙」「按日付現金」「朋友介紹來的」,都不能改變違法的事實。
各方罰則一覽
| 對象 | 違法行為 | 罰則 |
|---|---|---|
| 收留、僱用的業者或個人 | 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聘僱他人所申請的移工 | 15萬~75萬元罰鍰;5年內再違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第63條) |
| 法人或自然人雇主 | 代表人、代理人或員工因執行業務違反上述規定 | 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法人或自然人也科處同項罰鍰或罰金(第63條第2項) |
| 介紹兼差的人 | 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 10萬~50萬元罰鍰;5年內再違反或意圖營利者另有刑責(第64條) |
| 原雇主 | 指派移工做許可外工作、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場所 | 3萬~15萬元罰鍰(第68條);限期改善未改善,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第72條) |
| 移工 | 未經許可工作、為他人工作 | 3萬~15萬元罰鍰並即令出國(第68條);廢止聘僱許可(第73條) |
對雇主後續申請的影響
- 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雇主申請日前2年內「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勞動部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依第72條,有第57條第1款或第2款情事的雇主,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的一部或全部。
- 移工方面,審查標準第7條規定,曾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或有第73條第1款、第2款情事的外國人,不得再受聘僱從事移工工作。
原雇主發現移工在外兼差怎麼辦
- 確認是否已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 尚未失聯但有兼差情形,保留出勤與溝通紀錄,並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諮詢處理方式。
- 移工經廢止聘僱許可後,依第55條雇主無須再繳就業安定費;失聯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可依第58條申請遞補。
雇主自保的做法包括:不讓來路不明的外籍人士以「臨時工」「日薪現金」方式上工,僱用前核對居留證與聘僱許可;外包、承攬人員進場時,要求承攬商提出合法聘僱證明;移工住宿地點有變更時,依管理辦法第33條於7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常見問題
移工休假日到朋友店裡幫忙,沒有拿錢也算嗎?
是否構成非法工作,由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為避免爭議,不宜讓移工在許可範圍以外的場所從事任何勞務。
把移工借給關係企業的工廠用,可以嗎?
關係企業是不同的雇主,把移工借給它使用,可能構成「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同一雇主名下的兩間工廠,則要依勞動部的調派規定辦理,人數也有比率限制。
移工被查到兼差,原雇主會被罰嗎?
若是原雇主指派,原雇主依第57條第3款或第4款處罰;若是移工自行兼差,處罰對象是移工與收留、僱用的人。實際狀況可請合法仲介協助評估。
資料來源
本文依政府公開資料整理,法規與金額可能隨公告調整,實際申請以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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