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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仲介

外勞仲介費怎麼收?雇主與移工的法定收費上限

依勞動部收費標準,仲介向雇主可收登記費、介紹費及每年 2,000 元服務費;向看護、製造等移工只能按月收服務費,第一年每月最多 1,800 元且不得預收。本文整理上限與超收罰則。

更新 2026/10/05閱讀約 4 分鐘

外勞仲介費怎麼收?雇主與移工的法定收費上限

人力仲介能收多少錢,由勞動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向雇主可收登記費加介紹費(移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不超過第一個月薪資),以及每人每年最多 2,000 元的服務費;向從事看護、幫傭、製造、營造等工作的移工,國內仲介只能按月收服務費,第一年每月最多 1,800 元、第二年 1,700 元、第三年起 1,500 元,而且不得預收。

重點整理:國內仲介不得向從事看護、製造等工作的移工收取登記費與介紹費,只能按月收服務費。
服務費依移工「當次入國後在台工作累計期間」計算,不能一次預收。
超收費用依《就業服務法》按超收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

雇主端:可收的費用與上限

項目上限依據
登記費+介紹費移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不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超過平均薪資者,不超過四個月薪資收費標準第 3 條
服務費每名員工每年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收費標準第 3 條

這裡的「平均薪資」,指勞動部公告的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另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仲介收費應開立收據,介紹費要在聘僱契約生效後才能收取。勞動部也說明,移工期滿續聘或由新雇主期滿轉聘時,受委託辦理的仲介可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同樣不得超過移工第一個月薪資。

移工端:只能按月收服務費

移工當次入國後在台工作累計期間每月服務費上限
第一年新臺幣 1,800 元
第二年新臺幣 1,700 元
第三年起新臺幣 1,500 元
曾受聘僱 2 年以上,出國後再入國並受聘於同一雇主新臺幣 1,500 元

以上適用於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海洋漁撈、家庭幫傭、機構及家庭看護、製造、營造等)的移工。勞動部並重申,仲介不得向移工收取轉換雇主費用;以協助媒合新雇主名義向移工收仲介費,屬違法行為。

舉例試算:一名產業移工委任國內仲介,第一年服務費最多 1,800 元 × 12 個月=21,600 元,第二年最多 20,400 元,第三年最多 18,000 元,三年合計上限 60,000 元。

國外費用與工資切結書

移工在母國辦理出國手續時,可能還有來源國的相關費用,這部分依各來源國規定。台灣的把關方式是「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移工申請入國簽證時,切結書須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載明來台工作的相關費用與在台工資。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5 條,切結書內容不得為不利益於移工的變更,地方主管機關做工資檢查時也以切結書內容為準。

超收會有什麼後果

  • 罰鍰:仲介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的費用,按超收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
  • 停業:依《就業服務法》第 69 條可處 1 年以下停業;勞動部《移工權益維護報告書》說明,依裁量基準,超收不論有無返還,第一次即處停業 3 個月。
  • 雇主也有風險:雇主若向仲介要求或收受回饋等不正利益,2 年內的申請案會被不予許可。

除了仲介費,聘僱移工還有就業安定費、申請審查費、健康檢查費等政府規費或必要支出,金額請依勞動部最新公告。

常見問題

仲介說服務費一次先收一年比較方便,可以嗎?

不可以。收費標準第 6 條明定,向移工收取的服務費不得預先收取;仲介收費時也應開立收據。

期滿續聘還要再付一次仲介費嗎?

如果委託仲介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仲介可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超過移工第一個月薪資;對移工則只能收服務費。雇主若改由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自行辦理,就不需支付國內仲介費用。

發現被超收,可以找誰?

可保留收據、轉帳紀錄等證據,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向仲介營業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檢舉。實際收費是否合理,也可請合法仲介協助評估。

本文依政府公開資料整理,法規與金額可能隨公告調整,實際申請以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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