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工一旦失聯,雇主不必等滿三天,可以立即上勞動部「行蹤不明移工網路通報平臺」通報,系統會自動傳送給移民及警察機關協尋;若移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雇主依法須在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依規定通知並經廢止聘僱許可後,就業安定費不用再繳,名額也可在法定期間後申請遞補。
一般移工通報滿 3 個月未查獲可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在雇主處所失聯,滿 1 個月即可申請。
預防重點在依約給薪、不扣證件、落實生活照顧與暢通申訴管道。
發現移工失聯:通報步驟
- 先確認:聯絡移工本人、室友或同事,確認不是就醫、意外或誤會。
- 立即網路通報:雇主或受委任的仲介可登入行蹤不明移工網路通報平臺,系統會自動傳輸移民及警察機關啟動查察。
- 滿三日依法書面通知:移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
- 保留紀錄:出勤紀錄、薪資明細、聯絡紀錄都要保存,以備後續查證。
未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規定通知者,依第 68 條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也請不要為了「先處理名額」而不實通報:移工遭不實的失聯通報,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不實,勞動部應撤銷原本的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處分。
對就業安定費與名額的影響
依《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移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就業安定費。名額則可依第 58 條申請遞補:
| 情形 | 可申請遞補的時點 | 申請期限 |
|---|---|---|
| 一般情形(產業移工、家庭幫傭等) | 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 3 個月仍未查獲 | 屆滿 3 個月之日起 6 個月內 |
| 家庭看護工在雇主處所失聯 | 通知後滿 1 個月仍未查獲 | 屆滿 1 個月之日起 6 個月內 |
| 家庭看護工在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失聯 | 依規定通知後 | 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 |
遞補有幾個前提:失聯須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遞補的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期間為限,原許可剩餘不足 6 個月者不予遞補;逾申請期限也不予許可。
失聯太多,會影響之後的申請
《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規定,雇主聘僱的移工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時,勞動部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已核發的招募許可也可中止引進;判斷範圍是申請日前 2 年內,人數與比率依勞動部公告。另外,失聯移工被查獲遣送出國時,遣送旅費與收容費用依序由非法容留或聘僱者、遣送事由可歸責的雇主、移工本人負擔。
平時怎麼預防
- 依約全額直接給薪,並提供中文及移工母語的薪資明細,不任意增加扣款項目。
- 不扣留護照、居留證或財物,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 落實生活照顧:住宿與伙食符合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並公告 1955、110、113 等求助管道與內部申訴機制。
- 及早溝通:工作或生活有狀況時先談清楚,必要時透過 1955 取得翻譯協助;讓移工了解合法轉換雇主的管道,也能減少誤信非法媒介的機會。
- 選擇紀錄良好的仲介:勞動部每季查核仲介引進移工入國第 31 日至第 90 日的失聯人數與比率,超過規定者會被處罰;選仲介時可在查詢系統參考其行蹤不明情形。
常見問題
可以先幫移工保管護照,避免他逃跑嗎?
不可以。《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禁止雇主非法扣留移工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違者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能被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
通報後還要繼續繳就業安定費嗎?
依規定通知並經廢止聘僱許可後,就不必再繳。就業安定費計算到廢止聘僱許可的前一日。
家庭幫傭和家庭看護工的遞補規定一樣嗎?
不一樣。家庭幫傭與一般移工相同,通知後滿 3 個月仍未查獲才能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在雇主處所失聯,滿 1 個月即可申請。實際資格可請合法仲介協助評估。
本文依政府公開資料整理,法規與金額可能隨公告調整,實際申請以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