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工不適任時,雇主不能直接把人送回國。合法做法主要有三種:原雇主、移工與符合資格的新雇主三方合意,讓移工轉到新雇主處工作;雙方合意提前終止契約,並在移工出國前經地方政府驗證;或在聘僱期滿時不續聘,改辦期滿轉換。移工本身則只有遇到法定的不可歸責事由,才能經勞動部核准轉換雇主。
提前終止聘僱關係並安排出國,出國前必須通知地方主管機關驗證,否則日後申請遞補不予許可。
期滿轉換要在聘僱許可到期前 2~4 個月內申請。
先分清楚:是誰想換、為什麼換
| 情境 | 法定途徑 | 依據 |
|---|---|---|
| 雇主認為不適任,移工也願意到別家工作 | 三方合意接續聘僱(須附不可歸責於移工的事由證明) | 轉換雇主準則第 17、22 條 |
| 雙方同意提前解約,移工回國 | 合意終止+出國前地方政府驗證 | 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8 條 |
| 期滿不續聘,移工想留台工作 | 期滿轉換 | 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 |
| 雇主關廠歇業、未依約給薪、被看護者死亡等 | 移工經勞動部核准轉換 |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 |
| 健康檢查不合格,或身心狀況無法勝任工作 | 廢止聘僱許可,雇主於限期前安排出國 | 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 |
轉換雇主的流程重點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列出移工可申請轉換的情形: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作業、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契約,以及其他不可歸責於移工的事由。
經核准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會在資料登錄翌日起 60 日內辦理轉換,每週召開公開協調會議,由新雇主與移工合意;有特殊情形經核准可延長 60 日一次。期間內仍無法轉換,原雇主須在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為移工辦理出國。若已有新雇主,雙方或三方合意後應在翌日起 15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新雇主也要在合意日起 3 日內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檢查。轉換原則上限同一工作類別,例如家庭看護、家庭幫傭與機構看護屬同一類別。
合意解約與遣返:驗證是關鍵
一般說的「遣返」,實務上多半是雙方合意提前終止聘僱關係。《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8 條規定,雇主應在移工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地方政府探求移工真意並辦理驗證。勞動部說明,後續申請遞補時要附上這份驗證證明,沒有附的將不予許可。聘僱關係終止時,雇主也要在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產業移工,雇主若要單方終止契約,仍須符合法定事由,例如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的「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或第 12 條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等,並依規定預告或給付資遣費。平時保留訓練、溝通與考核紀錄,發生爭議時才有依據。
期滿不續聘:期滿轉換
聘僱許可到期前 2~4 個月內,原雇主可為移工申請期滿轉換,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媒合;期滿轉換不限原工作類別,但須符合新工作類別的資格。轉換作業期間不得延長,到期仍未轉出者,原雇主要在聘僱許可期滿前安排出國。
常見問題
移工可以自己說要換雇主嗎?
不能任意轉換。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的移工,只有符合第 59 條事由並經勞動部核准,或透過期滿轉換、合意接續聘僱等法定程序,才能轉換雇主。
健康檢查不合格一定要遣返嗎?
不一定。部分項目可依規定期限再檢查或治療,例如胸部 X 光疑似肺結核者,應在收到檢查證明次日起 15 日內至指定機構再檢查。若確定不合格並經限令出國,雇主應在期限前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
換掉移工後,名額可以補回來嗎?
移工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出國,可依《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申請遞補,並須附上地方政府的終止聘僱關係驗證證明;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也可申請遞補。個案能否遞補以勞動部審查為準,實際資格可請合法仲介協助評估。
本文依政府公開資料整理,法規與金額可能隨公告調整,實際申請以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