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法的人力仲介(法律上稱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接受雇主委任,處理移工從國內招募、申請許可、引進入國、健康檢查與通報,到在台生活照顧、續聘與轉換雇主的大部分行政工作。不過委託仲介並不等於把責任交出去,法律上的雇主義務仍然由雇主負擔。
移工入國後 3 日內要通知地方主管機關、3 個工作日內要做入國健康檢查、15 日內要申請聘僱許可,時程很緊湊。
委任仲介辦理生活照顧,雇主仍須善盡選任與監督責任。
法律允許仲介代辦的三大類事項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人力仲介接受委任後,可以辦理的跨國人力事項大致分成三類:
- 申請類:移工的招募、引進、接續聘僱,以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或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還有移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的核備。
- 管理類:在台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健康檢查並將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以及諮詢、輔導與翻譯。
- 居留類:接受移工本人委任,代辦居留相關業務。
實際由仲介負責哪些項目,要看雙方簽訂的書面委任契約。依同辦法第 20 條,仲介辦理申請、招募、引進或管理前,必須先和雇主簽書面契約;聘僱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時,契約應由雇主親自簽名。
從招募到入國:一張表看懂流程
| 階段 | 法定重點 | 仲介常見協助 |
|---|---|---|
| 國內招募 |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才登記,並在全國就業資訊網刊登求才廣告至少 7 日(家庭看護工另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先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 | 準備招募文件、申請求才證明書 |
| 招募許可 | 許可後原則上 6 個月內完成入國,來不及可在期滿翌日起 3 個月內引進 | 選工、面試安排、簽證文件 |
| 入國 3 日內 | 檢附入國通報單、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 接機、送件 |
| 入國 3 個工作日內 | 到指定醫院做入國健康檢查 | 安排就醫與翻譯 |
| 入國 15 日內 | 申請聘僱許可 | 送件與進度追蹤 |
| 入國滿 6、18、30 個月 | 前後 30 日內完成定期健康檢查 | 到期提醒與安排 |
聘僱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依規定應在移工入國日 5 日前向勞動部申請,由勞動部安排入國講習、代轉生活照顧檢查文件並申請聘僱許可(俗稱一站式服務),完成後免再另行辦理入國通報與聘僱許可申請。
在台生活管理與法令諮詢
雇主聘僱移工,必須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內容包括飲食住宿的安全衛生、人身安全與健康保護、文康設施與宗教活動資訊、生活諮詢服務,以及住宿地點與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家庭幫傭與家庭看護工免規劃文康與生活諮詢兩項。
聘僱機構看護工及製造、營造等工作移工達 10 人以上的雇主,要依人數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10~49 人至少 1 人、50~99 人至少 2 人、100 人以上至少 3 人,之後每增加 100 人再加 1 人。委任仲介辦理時,仲介也要依同樣比例配置。日常的勞資溝通、翻譯與法令諮詢,通常也列在委任契約的服務項目中。
續聘、轉換與離境的手續
- 期滿續聘:聘僱許可到期前 2~4 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
- 期滿轉換:不續聘但移工想留在台灣工作,同樣在到期前 2~4 個月內申請。
- 提前終止:移工出國前要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由地方政府探求移工真意並辦理驗證。
- 失聯或聘僱關係終止:應在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這些期限都有法律效果,錯過可能影響遞補或後續申請,是仲介最能幫雇主把關的部分。
委託仲介後,雇主仍要負的責任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2 條明定,雇主委任仲介辦理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事項,應善盡選任監督之責。換句話說,住宿不合格、薪資未全額給付等問題,主管機關仍會找雇主。另一方面,仲介如果未善盡受任事務,導致雇主違法或勞工權益受損,依《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及第 67 條,仲介可被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常見問題
仲介可以幫忙保管移工的護照或居留證嗎?
不建議,也有違法風險。《就業服務法》禁止雇主非法扣留移工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也禁止仲介違反雇主或勞工的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證件應由移工本人保管。
可以只委託仲介辦一部分,例如只辦續聘嗎?
可以。服務範圍依雙方書面委任契約約定,辦理重新招募或聘僱時也要簽書面契約。簽約前請確認費用項目、收退費方式與服務內容都寫清楚。
移工剛入國,最急的是哪幾件事?
入國 3 日內通知地方主管機關、3 個工作日內完成入國健康檢查、15 日內申請聘僱許可;家事類雇主則應在入國日 5 日前完成一站式申請。實際資格與時程可請合法仲介協助評估。
本文依政府公開資料整理,法規與金額可能隨公告調整,實際申請以勞動部等主管機關最新規定為準。
